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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耿某某妨害公务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99********,汉族,高中文化,系抚顺**卫校**,住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抚顺**厂**,住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耿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10时40分许,驾驶白色现代轿车载其母耿某某行驶至东洲区**派出所门前附近时,因现代轿车在行驶过程中轧到行人林某某的脚,在被告人耿某某下车与林某某、赵某某夫妇协商解决时,被告人邢某某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并用手推赵某某,后赵某某向东洲派出所值班室内招手,值班民警陈某某看到赵某某求助手势后,立即来到东洲派出所门前对双方进行调解,后被告人邢某某从车内下来,情绪激动语言过激,民警陈某某劝说双方到派出所内解决该纠纷,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邢某某意欲冲向赵某某,被陈某某阻拦,被告人邢某某用手推陈某某前胸,陈某某实施强制带离邢某某时,被告人耿某某纠缠民警陈某某阻挠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邢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拳头击打陈某某面部,后被告人邢某某被民警陈某某、辅警吴某某、朱某某控制,在陈某某及吴某某、朱某某将被告人邢某某控制后,被告人耿某某抓拽民警陈某某并用手击打陈某某头部和后背,在民警将被告人邢某某带至东洲派出所接待大厅后,被告人耿某某继续抓拽民警陈某某,在辅警对其警告后,被告人耿某某又与辅警朱某某发生身体冲突,被告人耿某某在被带入东洲派出所办案区过程中,对增援的处置民警李某某推搡、辱骂。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口唇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朱某某腰外伤、骶骨外伤、左肩外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证明材料;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林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邢某某、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耿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伟明代国强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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