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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张某某非法转让土地权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东检公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任东平**村社区居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街道**村,现住**村。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1月12日、2018年7月31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任东平**村社区居委会会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街道**村,现住**村。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1月12日、2018年7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0月6日至2018年10月20日、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4日、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期间,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东平**村社区居委会的名义,将东平县东平街道闫村社区的村集体土地转让给他人用于建房,收取土地转让费916240元,配套设施费890400元。经东平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涉案土地共计11.85亩,其中2.88亩属于允许区内的林地,8.97亩属于未利用土地(其他草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闫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收款收据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晓伟

代理检察员: 李 雪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邢某某(1395388****)、张某某(1358387****)。

2.侦查卷宗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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