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乡**行政村**村**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扶沟县**镇**路北段。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扶沟县**镇**街。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河南省扶沟县**镇**路**南侧。2020 年3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邹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至同年3月16日,被告人邢某某租用扶沟县城**路南侧李某某的房子开设赌场,放置用于赌博的一台八个把位的捕鱼机、八台连线老虎机,聘用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邢某某用于赌博活动,仍将房子租给邢某某,并提供捕鱼机外壳供邢某某使用。经扶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该赌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共计14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台捕鱼机(8人座)、八台连线老虎机的照片;
2、书证: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扶沟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涉案财物集中保管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郭某某、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邹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扶沟县公安局赌博机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邹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邹某某、李某某设置14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邹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邹某某、李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广东
检察官助理:王水明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张某某、邹某某、李某某现在取保候
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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