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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市***平房,无前科。于2020年5月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0********,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市***平房区,无前科。于2020年5月7日吉林省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刑某某伙同孙某甲窜至洮南市**小区工地,二人用钳子将长约80米的塔吊电缆线掐断后盗走。经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47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盖某某、孙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刑某某、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刑某某、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刑某某、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某某、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7月3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人刑某某、孙某甲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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