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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邢*交通肇事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5日7时许,被告人邢驾驶冀**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101线**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停在路边的刘驾驶的辽**(临牌)-辽** (临 牌)重型半挂车时,与车辆尾部相撞,致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刘当场死亡。经平泉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邢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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