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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240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2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山东省平原县**镇**街**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1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7年5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1日15时48分许,毒品购买人曾某某(微信名:L**)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邢某某(微信名:**)约定购买毒品并转账人民币300元给邢某某,双方约定将毒品放置在“老地方”(即深圳市福田区**村**村**栋门口巷子的猫洞里)交付。当日16时19分许,举报人接到邢某某发来的微信表情“微笑”(是指邢某某已经将毒品放置在约定地点),埋伏的民警立即在上述地点实施抓捕但被告人邢某某趁机逃跑,被告人邢某某还随即打电话向举报人确认相关事宜,后民警随即在**村**村**栋门口巷子的猫洞里缴获一包用纸巾包着的疑似毒品冰毒。

当日17时20分许,民警在本市福田区**村幼儿园附近将被告人邢某某抓获,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冰毒四小包和手机两部(号码为:132*******、135********、136********)。之后我局民警对以上缴获的共五小包疑似毒品冰毒(编号为1、2、3、4、5)进行了称重,重量分别为:0. 749克、0.722克、0. 722克、0.675克、0.381克(总重为:3.249克),经鉴定,上述所缴获的疑似毒品冰毒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手机;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取样笔录,称重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声音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抓获视频、通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系累犯以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杨

2018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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