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56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9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邢某某、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邀约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梁平共同盗窃摩托车,商量由邢某某等人负责盗窃摩托车,杨某甲负责销赃。
2020年1月20日晚,邢某某和刘某甲、王某某在重庆市梁平区共同盗走一辆橘红色渝FY****摩托车。而后,被告人邢某某和王某某、刘某甲驾驶盗窃的渝FY****摩托车前往万州,共同在万州区青龙西路28号门前盗走一辆黑色渝D6****摩托车,在万州区果园路106号门前盗走一辆蓝白色渝DH****摩托车。之后邢某某等人在万州区高粱镇遗弃了橘红色渝FY****摩托车。
1月21日,被告人邢某某回到梁平并联系杨某甲销赃盗窃的2辆摩托车。后经杨某甲介绍将蓝白色渝DH****摩托车以2300元价格卖给杨某甲朋友周某某;经蒋某某介绍,在杨某甲陪同下将黑色渝D6****摩托车以38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
经鉴定,涉案的3辆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7673元,其中渝FY****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渝DH****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38元,渝D6****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685元。
案发后,涉案渝DH****摩托车、渝D6****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邢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3月2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何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宁
检察官助理 周颖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 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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