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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邝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邝某甲,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8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云浮市新兴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邝某甲为牟取私利,于2020年7月29 日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新兴县**镇其住宅附近的鱼塘处,使用事先准备的手电筒、“捞网”捕捉疑似牛蛙2只和疑似水蛇20条,并于次日将上述动物带到新兴县**镇市场摆卖时被新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疑似牛蛙2只和疑似水蛇20条。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牛蛙2只,经鉴定确定均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中国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送检的疑似水蛇20条,经鉴定确定为爬行纲蛇目水蛇科中国水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的2只中国虎纹蛙的总价值为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捞网”1个,网袋2只,手电筒1个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3.证人邝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被告人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甲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邝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邝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麦晓丹

2020年9月3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地为云浮市新兴县**镇**村**村**号。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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