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邝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8********,汉族,技校,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住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4月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被告人邝某甲驾驶湘******黑色日产天籁小车在宜章县**镇**大道六完小至**幸福城路段看见交警查车,因其无机动车驾驶证,害怕被交警查处便想逃跑,在交警对其开展工作时,邝某甲便当场掉头逆向逃跑,逃跑过程中将宜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辅警李雄挂在其小车驾驶室车门上并继续行驶约100米,后导致李雄受伤。经鉴定,李雄的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邝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宜章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人民警察证等;
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谢某某、谢某某、周某某、邓某某、邝某乙、邝某丙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郴州市忻宜司法鉴定所忻宜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勘验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甲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邝某甲8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良
检察官助理:段有连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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