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29号
被告人邝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区**镇**村**队,案发前系海南**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言广,海口德和恒(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口市**区**路**号**站**栋**号,现住儋州市**镇**名都**期**栋**房,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甲、蒲某某、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邝某甲将其从邝某乙(在逃)处获取的名为**赌球网(网址为an.l****30.com与199.2*.***.142)的网站及登陆账号kkk****和密码aaa****提供给温某某(已判刑)使用,双方约定,由温某某利用赌博网站提供的网络管理操作平台,以提供赌博网站账户和密码的方式,接受投注进行赌球活动,邝某甲等人从中分得30%提成,温某某分得70%提成。接着,温某某提供代理账号给被告人蒲某某,由蒲某某利用该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发展会员进行赌球活动;2019年8月开始,符某某(另案处理)从温某某处获得代理账号,共同利用该赌博网站进行赌球活动,约定蒲某某、符某某从中各分得20%提成。期间,温某某负责通过其使用的微信(wen******78)、支付宝(账号wen******163.com)和银行卡(平安银行卡62305800002********、工商银行卡62155822010********)与邝某甲进行赌资结算,结算后,邝某甲将其5%的提成预留后,将剩余25%的提成转账给邝某乙。仅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202648元,其中2019年8月以来,赌资累计达人民币252712元。开设赌场期间,邝某甲违法所得约人民币42461元、蒲某某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69850元,符某某违法所得约人民币4000元。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邝某甲主动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5月4日,被告人蒲某某主动到儋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家属已退缴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到儋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登陆**赌球网流程、登陆网址及账号及温某某账号接受投注情况截图资料、**赌球网符某某账号截图资料、**赌球网蒲某某代理账号截图资料、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资料、借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票据;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邱某某、林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邝某甲、蒲某某的供述、同案人温某某、符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甲、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甲、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平台,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提供账号和密码的形式发展赌博客户实施赌博活动,开设赌场期间赌资累计达1202648元,蒲某某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69850元、邝某甲违法所得约人民币4246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甲、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邝某甲、蒲某某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邝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
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琴
书记员:符精政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邝某甲现被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儋州市**镇**名都**期**栋**房,联系方式1897641****
2.移送公安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本案涉案财物人民币30000元暂存儋州市公安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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