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邝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邝家春,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7********,汉族,海南省屯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屯昌县**镇**村**队**号,住屯昌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冼才,屯昌县司法局公职律师,由屯昌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辩护人王思杰,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家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屯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屯昌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将本案第二次退回屯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屯昌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邝家春于2018年1月至6月,编造虚假事实,以合伙经营二手车为由,对符某某实施诈骗。被告人邝家春为获取符某某的信任,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承诺只要符某某出资给其操办二手车买卖就会给符某某固定的利润。在逐步取得符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邝家春以扩大二手车经营规模为由,让符某某加大出资,多次对符某某实施诈骗。至2018 年6 月,被告人邝家春共诈骗符某某122080元,用于其个人的花销。

被告人邝家春于2017年开始,编造虚假事实,以合伙经营二手车为由,对徐某某实施诈骗。被告人邝家春为获取徐某某的信任,谎称只要徐某某出资给其经营二手车就会给符月基一定的利润。直至2018年1月,被告人邝家春共诈骗徐某某170000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的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借据、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个人账户明细(邝家春)、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对账单、招商银行交易流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交易汇总表、办案说明

2.证人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邝家春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家春编造虚假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29208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显长

书  记  员:王  冰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