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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邝某某诈骗案)_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2********,汉族,文盲,无固定工作,住开封市**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村)。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2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                                                                                                                                                                     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邝某某在网上以卖淫女身份添加受害人成为微信好友后,谎称自己因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帮助其赎身为由2020年2月15日、16日向被害人张某某骗取37500元,2020年6月6日向被害人孟某某骗取8000元,邝某某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被告人邝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2.被告人邝某某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孟某某陈述;4.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庆东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邝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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