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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邝某某等7人赌博案)(公开版)_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腊**”,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枫山岗小组38号,现租住寻某某**镇**路**号。因赌博于2020年6月17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决定;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16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5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寻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邝某甲,绰号“老**”,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小组**组。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5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寻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绰号“蝌**”,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小组,现住寻某某**镇**安置区**号。因赌博于2013年9月13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决定。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5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寻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邝某乙,绰号“孔**”、“雷**”,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小组**组,现住寻某某**镇**村自建房。因赌博于2014年2月8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决定。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5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寻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邝某丙,绰号“林**”,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小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5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寻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绰号“螳**”,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小组**号。因赌博于2014年2月26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决定;因赌博于2014年12月2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五百元决定;因赌博于2015年5月28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决定;因赌博于2019年3月14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一千元决定;因赌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五百元决定。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5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寻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宰**”,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乡**村**小组**号。因赌博于2016年4月20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决定。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5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寻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邝某甲、潘某甲、邝某乙、邝某丙、谢某乙、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邝某甲、潘某甲、邝某乙、邝某丙、谢某乙、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其租住的位于寻某某**镇**路**号民房内,以“钓虾公”的形式坐庄招揽群众赌博,被告人谢某甲负责摇骰子、被告人邝某甲帮助其收赔钱,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当晚11时许,现场参赌的被告人邝某乙、刘某甲、邝某丙、谢某乙、潘某甲五人约定平摊输赢联合坐庄接替被告人谢某甲的赌博摊招揽群众赌博,被告人邝某乙、邝某丙等人轮流摇骰子,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收赔钱,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谢某甲、邝某甲、潘某甲、邝某乙、邝某丙、谢某乙、刘某甲在寻某某**镇**路**号民房内赌博现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物证照片:虾公布1张、碗碟1副、骰子2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黄某某、戴某某等16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邝某甲、潘某甲、邝某乙、邝某丙、谢某乙、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潘某甲、邝某乙、邝某丙、谢某乙、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坐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被告人邝某甲为他人坐庄赌博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莉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邝某甲、潘某甲、邝某乙、邝某丙、谢某乙、刘某甲现羁押于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虾公布1张、碗碟1副、骰子2个、赌资合计人民币5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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