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邝某某,男,聋哑人,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0********,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地与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0时许,被告人邝某某独自一人骑单车在韶关市区闲逛,经过韶关市浈某某建国路**银行门口时,趁失主卢某某喝醉酒倒在路边意识不清醒之机,扒窃卢某某右边裤袋处的iPhoneX手机一台,随后逃离现场。
经韶关市浈某某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iPhoneX手机价值人民币伍仟壹佰捌拾叁元壹角(¥518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到案经过、失主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视频截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等。被告人亦供认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丽文
2020年1月20日
附:1.卷宗材料3册;
2.视频资料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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