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0时许,被害人邓某某骑自行车途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地铁站至**花园路段时丢失其手机,被途经该处路段的被告人邝某某拾获,邝某某经尝试后对该手机进行了解锁,发现被害人邓某某手机的微信、支付宝软件存有零钱,即时起意盗窃。当日及次日,邝某某携带上述手机多次以购物消费、套现方式盗走被害人邓某某的财物 4561.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交易明细、搜查文书、扣押文书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珠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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