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735号
被告人邝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2018年9月9日因涉嫌强制侮辱罪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月24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2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11日、3月2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8日,被告人邝某某发现其男友欧阳某平和被害人宾某之间存在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后,找到宾某位于中山市东升镇**街**号出租屋,通过撕扯衣物、用嘴巴咬乳房、用剪刀剪断头发、殴打等暴力方式侮辱被害人宾某。当天下午,被告人邝某某等人再次到被害人宾某暂住处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保证人邝某丙:13**);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3、其他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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