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6月22日期间,被告人邝某某与古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徐某某(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合谋后,在本区东环街龙美村清河三巷2号502房内,搭建“星辰大海”网络赌博平台。由古某某负责管理该赌博平台,并兼任客服工作,为赌博人员操作上下分,由邓某甲负责向社会人员推广赌博游戏软件推广平台、发展参赌人员,由被告人邝某某、邓某乙负责客服工作,为赌博人员操作上下分等。至案发时,上述网络赌博平台共收到赌博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充值的赌资约人民币283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仪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缴获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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