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现住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无前科。因吸毒,于2020年8月21日被临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邝某某容留曹某某、陈某某在临武县**镇**村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2.2020年8月15日、8月16日、8月18日,邝某某三次容留陈某某俩人一起在临武县**镇**村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3.2020年8月19日13时,邝某某容留陈某某、蒋某某在临武县**镇**村自己家中吸食冰毒。当天晚上,又容留陈某某、陈甲某三人一起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相关诉讼法律文书;
2、证人证言:曹某某、陈某某、蒋某某、陈甲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和辨解;
4、检查笔录:被告人邝某某位于临武县**镇**村的住所的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晓军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邝某某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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