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宜章县**镇**村**组,住宜章县**镇**小区**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邝某某在其位于宜章县**镇**路**小区**栋**单元**楼的房子内,多次容留谭某某、黄某某、谢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邝某某容留谭某某、黄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3时许,容留谢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4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邝某某容留谭某某、谢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4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邝某某容留谭某某、黄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8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对现场的勘验笔录;
3.鉴定意见: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4.证人证言:谭某某、黄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邝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英明
检察官助理:曾婷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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