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6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邝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21时36分饮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出翠城中街南34米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93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程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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