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14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邝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Y9****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富民一路段时,连续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粤YR****、粤YL****号牌小型轿车,致使该两辆汽车又分别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粤Y5****、粤YB****号牌的两辆小型轿车;之后邝某某又驾车撞向**路**号房屋和佛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官窑汽车站)外围墙,致使上述四辆被撞汽车和现场房屋、围墙不同程度损伤。事后,邝某某分别与四辆被撞汽车的车主及佛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交警部门认定,邝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检测,被告人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铮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联系方式13679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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