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佛山市南海区**镇**一路****23座403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3时0分,被告人邝某某酒后驾驶粤YDW1**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到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19mg/100ml。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耿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一路****23座403房,联系电话:1388994****;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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