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邝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E1****小型汽车,从狮山广场出发,途经佛山一环至兴业路出口驶出后,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兴业植物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邝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辉英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8994****。
2.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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