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7时27分,被告人邝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粤A1****的二轮摩托车沿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旺城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至旺城大道进职教路东181米处时,与被害人欧某某驾驶的由东往西横过旺城大道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以及车辆受损。肇事后,被告人邝某某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邝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欧某某无责任。
2020年1月14日9时50分,被告人邝某某到交警部门投案,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及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新纂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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