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邝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悬挂“粤S6****”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系套牌车)沿东莞市洪梅镇建设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金唛面包店对出路口,该车车头与相对方向行驶至路口左转,由被害人管某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男装摩托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管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管某某身体之损伤目前达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邝某某弃车逃离现场。2019年11月26日13时许,邝某某到洪梅交警大队主动投案。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邝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邝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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