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30日被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9月23日被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邝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乐昌市梅花镇、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等地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邝某某、陈某某在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李某某家盗窃鸡40只。事后由邝某某出售,二被告人各分得赃款600元。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陆元整(5196.00元)。
2.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邝某某、陈某某进入何某某位于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的家中入室盗窃,窃得一桶50斤花生油、一桶10斤菜籽油、一条硬黄色硬盒红玫王牌香烟、一条红色硬盒五叶神牌香烟、一部手机。盗窃得逞后返回湖南省宜章县,被告人邝某某把盗窃的两桶油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宜章县一家建筑工程队,二被告人各分得赃款400元,两条香烟被二人平分。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元整(1350.00元)
3.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邝某某、陈某某在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路边盗窃罗某某放在家门口的蜂蜜自食。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贰佰陆拾元整(260.00元)。
4.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邝某某、陈某某在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村盗窃罗某某家的鸡19只。事后邝某某在某某市场以500元的价格出售,二被告人各分得赃款250元。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贰仟零壹拾元整(2010.00元)。
5.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邝某某、陈某某驾驶摩托车从湖南省宜章县来到郴州市苏仙区**镇**村,在该村的路边盗窃1条黄色的土狗、1条黑色的土狗、3只母鸡。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壹仟叁伯元整(1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价格认定书、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邝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北清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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