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08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云深,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2015年9月14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08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某甲、许某某、杨云深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邝某甲以广州市花都区**镇**经济合作社的名义与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签订《**经济社空地出租合同》一份,将**经济社三街空地3亩出租给张某乙,租期五年(自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该地块每年租金8万元,租金按年收取。该合同签订日张某乙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甲和张某乙在上述地块上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后被政府强制拆除。张某甲和张某乙以现金支付租金16万元给被告人邝某甲。2018年2月7日、5月3日,张某甲分四次通过转账交纳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的租金5.5万元给被告人邝某甲。
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邝某甲、许某某、杨云深以广州市花都区**镇**经济合作社的名义与张某甲签订《**经济社空地出租合同》一份,将**经济社三街空地400平方米出租给张某甲,租期四年(自2017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该地块每年租金2万元,租金按半年收取一次。合同签订后,张某甲按合同共交纳租金1万元给被告人邝某甲。
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邝某甲、许某某、杨云深以广州市花都区**镇**经济合作社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将**经济社位于凌云皮具侧边空地3000平方米出租给刘某某,租期五年(自2016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该地块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租金18万元,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租金20万元。租金按半年收取。该合同签订日刘某某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刘某某在上述地块上经营“明珠物流”,按合同交纳三次租金共27万给被告人邝某甲、许某某、杨云深,人均分得9.3万余元。
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邝某甲、许某某、杨云深与被害人钟某某签订《空地出租合同》一份,将**社新革路西边空地920平方米出租给钟某某,租期五年(自2016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该地块每年租金76000元,租金按年收取。该合同签订日钟某某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钟某某在上述地块上经营“百世物流”(又称“京广物流”),按合同交纳2017年、2018年租金共152000元给被告人邝某甲、许某某、杨云深,人均分得5.4万元。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邝某甲与孙某某口头约定,将**社一块空地出租给孙某某,租金每年2.5万元。租后,孙某某在上述地块上经营“京狮物流”,并交纳租金2.5万元给被告人邝某甲。
综上述,被告人邝某甲共诈骗金额40.2万余元,被告人许某某、杨云深各诈骗金额14.7万余元。2018年8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邝某甲、许某某、杨云深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查询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合同书复印件、收据复印件;业主购地位置图复印件;不动产登记簿查册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曾某某;徐某某;邝某乙。
3.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钟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邝某甲、许某某、杨云深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1)被告人许某某、杨云深及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钟某某对被告人邝某甲的辨认。
(2)被告人邝某甲、杨云深及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钟某某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辨认;
(3)被告人邝某甲、许某某及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钟某某对被告人杨云深的辨认;
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甲、许某某、杨云深无视国家法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对方财物,其中被告人邝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许某某、杨云深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云深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附:
1.被告人邝某甲、许某某、杨云深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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