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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邝伟伦诈骗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288号

被告人邝伟伦,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2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大道**号之**。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伟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邝伟伦通过手机软件“**”物色到被告人区某某,并以女性身份取得被害人区某某的好感之后,以帮被害人区某某代购商品和住院需要钱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区某某陆续向其转钱,被害人区某某自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在江门市蓬江区**家中共向被告人邝伟伦转账17笔,共计人民币88120.61元。被告人邝伟伦将骗得的款项用于日常花费。

2020年2月,被告人邝伟伦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消息,被害人梁某某和李某某信以为真。其中,被害人梁某某在江门市蓬江区**里**号之**以微信转账人民币7000元给被告人邝伟伦用以购买口罩;被害人李某某在江门市蓬江区**北门以微信转账人民币6000元给被告人邝伟伦用以购买口罩。被告人邝伟伦将骗得的款项用于日常花费。

2020年4月,被告人邝伟伦通过手机软件“**”物色到被害人卢某某,并以女性身份在取得被害人卢某某的好感之后,以有口罩出售、住院需要钱、偿还信用卡欠款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卢某某陆续向其转钱,被害人卢某某自2020年2月至2019年5月共向被告人邝伟伦微信转账9笔,共计人民币17370元。被告人邝伟伦将骗得的款项用于日常花费。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邝伟伦以女性身份通过手机软件“**”物色到被害人赵某某之后,于2020年6月以撞伤头部需要住院为借口,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向其转钱,被害人赵某某于2020年6月3日向被告人邝伟伦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邝伟伦将骗得的款项用于日常花费。

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邝伟伦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回人民币5200元给被害人区某某、转回人民币500元给被害人梁某某、转回人民币500元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卢某某、区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邝伟伦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邝伟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伟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得他人款项人民币共114290.6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伟伦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邝伟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洁媚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邝伟伦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扣押被告人邝伟伦的物品,现存放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请依法判处;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三册、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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