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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1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 月1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 月2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凌晨4 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重庆市武某区**镇**街**号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陈某某的**超市卷帘门打开,后进入超市盗走中华( 硬)4条 、云烟(软)5条、玉溪(软)4条、龙凤呈祥(硬)18条、利群(新版)12条、朝天门(软)46条,以及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300余元。经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武某分公司证明,被盗香烟价值12670元。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武某分公司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琼

检察官助理:周庆文

2020年3月24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武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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