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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熊某某等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公诉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邓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镇**村**,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路**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街**号**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邓某、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 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6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中午12时至晚上2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邓某在本市江汉区**大道**号**酒店内受他人雇佣协助组织卖淫。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负责介绍嫖客到上述酒店嫖娼。被告人熊某某负责介绍、接待嫖客并收取嫖资,被告人邓某负责接待嫖客并收取嫖资,并安排小姐提供卖淫。公安机关于当晚查获卖淫嫖娼人员王某某、申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孙某某、徐某某、冯某某。被告人熊某某、邓某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孙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邓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邓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邓某、张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熊某某、邓某、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克波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邓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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