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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昭通市镇雄县**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6时许,民警在昆明市**区**村**快递站时查获前来贩卖毒品给张某某的被告人邓某某,并当场查获邓某某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14克),后民警又在被告人邓某某位于昆明市**区**号邓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在床下黑色盒子内搜出准备用于贩卖的8袋由透明自封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4.54克)。经鉴定,查获的全部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查,被告人邓某某曾多次贩卖毒品给张某某及其他吸毒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八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靓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柒页(见证人身份信息、电子天平检定证书、情况说明)、光碟叁张(搜查视频、称量视频、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值班律师证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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