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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好贩卖毒品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邓某好(曾用名邓们臭),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82********,瑶族,文盲,无业,出生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被告人邓某好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邓某好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好至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得款5200元。

1.2019年3月11日,通过事先联系,被告人邓某好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得款1900元。

2.2019年3月13日,通过事先联系,被告人邓某好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得款1300元。

3. 2019年3月17日,通过事先联系,被告人邓某好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得款1100元。

4.2019年3月19日,通过事先联系,被告人邓某好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得款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电子称等物证;

2.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北塘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 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好的供述;

5. 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邓某好手机内微信语音聊天翻译录像、对邓某好手机内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 被告人邓某好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龙前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好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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