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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长江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19〕356号

被告单位四川锴环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四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代码51162100000****,单位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邓长江。

诉讼代表人邓某甲,男,生于194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49********,汉族,大学本科,原四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邓长江,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四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四川省华蓥市**道**段**号**幢**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2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长江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5日,被告人邓长江在没有资金且未报请住建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假借修建四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栋5层楼的厂房和办公楼加层为名,代表四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害人邓某乙代表的华蓥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邓某乙于2015年5月5日至12日先后分5次向四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转账共计300万元保证金。2015年5月至9月,邓某乙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进场施工,都被被告人邓长江以资金没有到位为由拒绝。期间,被告人邓长江在明知没有能力修建厂房的情况下,将收取的30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及公司借款。2015年9月4日,在邓某乙索要保证金的情况下,被告人邓长江向邓某乙出具退还厂房修建劳务保证金承诺书,但至今未退还300元万元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锴环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邓长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300万元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小平

2019年11月7日

附:

被告人邓长江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诉讼代表人邓某甲,联系方式1308639****。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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