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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谭剑侠等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628号

被告人邓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渝中区**小区**栋**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剑侠,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01995********,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家鑫,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务二部总监,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大楼**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荣今,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务一部总监,住重庆市渝中区**街**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谭剑侠、李家鑫、邓荣今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24日至3月22日、自2019年5月7日至6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2月9日至2月23日、自2019年4月23日至5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邓某出资成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为杜某某,经营范围包括商务信息咨询、品牌推广、会议会展服务、展示展览服务、企业营销策划等,**公司下设商务一部、商务二部和行政部。公司成立后谭剑侠、李家鑫、邓荣今分别进入公司,由谭剑侠负责日常运作管理,邓荣今担任商务一部总监,李家鑫担任商务二部总监,负责督促、指导商务部开展工作。谭剑侠从**公司全部业绩中提成1.5%至2%,邓荣今、李家鑫从其各自管理的商务部门全部业绩中提成1.5%至2%。商务总监下辖商务经理、主管、业务员,其中,商务一部下辖商务经理邵某某、沈某甲,主管刘某甲、陈某甲(均另案处理);商务二部下辖商务经理夏某某,主管王某甲、何某甲、邓某甲、郭某甲、徐某甲、彭某甲(均另案处理)。商务经理从团队业绩中提成1%至2.5%,主管从团队业绩中提成1.5%至3%,业务员从个人业绩中提成8%至12%。

**公司自2017年8月至2017年底在南岸区开展业务,2018年初搬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华润万象城城B座17楼开展业务。

2018年1月18日谭剑侠变更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主要业务为通过天眼系统查询企业法人信息,业务员按照话术向查询到的被害人拨打电话宣称可以零首付办理购车贷款或者零首付贷款,诱使被害人前来**公司洽谈。待被害人上门后,商务经理及主管负责与被害人进行洽谈,根据上门被害人贷款金额的不同,采取向客户谎称**公司与4S店、银行有合作关系,可以通过不实际购买车辆而获取相应的贷款资金,被害人只需根据贷款金额先行缴纳相应的定金,待贷款发放后该部分金额如数退还,**公司另行提取贷款金额的3%至5%作为佣金的方式诱骗被害人通过刷POS机、现金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缴纳定金。待约定的贷款期限截止后,又采取谎称一直在为客户办理贷款等方式的拖延手段,不退或者少退被害人缴纳的定金,从而骗取被害人已缴纳的定金。

经司法审计及结合在案的被害人陈述、收据、转账流水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告人邓某、谭剑侠涉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450095元;被告人李家鑫涉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839483元,被告人邓荣今涉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469942元。

自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邓某、谭剑侠团伙对四川省、贵州省、湖北省、重庆市等多省市157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45009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24日,**公司工作人员以办理零首付车贷虚假广告将被害人王某乙骗至重庆市嘉发跨贸中心26-2,由商务二部经理夏某某出面与王某乙订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骗取其缴纳的人民币5000元。案发前,该笔赃款已退还。

2.2017年9月27日,被害人熊某甲被郭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5850元。

3.2017年9月28日,被害人钱某甲被谭剑侠、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50000元。

    4.2017年9月28日,被害人张某甲被王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3480元。

    5.2017年9月29日,被害人陈某乙被彭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3384元。

    6.2017年10月10日被害人朱某某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1000元。

    7.2017年10月15日被害人张某乙被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280元。案发前,该笔赃款已退还。

    8.2017年10月17日,被害人张某丙被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3600元。

    9.2017年9月,被害人袁某某在贵州省习水县**社区**室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袁某某于2017年9月29日来到**公司与商务经理夏某某了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当场向**公司缴纳了2000元。2017年10月18日夏某某、李家鑫等人又骗取袁某某向**公司缴纳20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22000元。

10.2017年10月26日,被害人李某甲被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8800元。

11.2017年10月26日,被害人罗某甲被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3600元。

12.2017年10月27日,被害人周某甲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49128元。

13.2017年11月9日,被害人江某某被何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800元。

14.2017年11月11日,被害人王某丙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9800元。

15.2017年11月13日,被害人黄某甲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5000元。案发前,已向被害人黄某甲退还赃款8000元。

16.2017年11月14日,被害人邓某甲被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8000元。

17.2017年11月14,被害人骆某某被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1300元。

18.2017年11月17日,被害人封某某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40000元。

19.2017年11月20日,被害人张某丁被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53000元。

20.2017年11月22日,被害人李某乙被王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40192元。案发前,已向被害人李某乙退还赃款20000元。

21.2017年11月23日,被害人顾某某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50000元。案发前,已向被害人顾某某退还赃款40000元。

22.2017年11月23日,被害人黄某乙被谭剑侠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47000元。案发后,**公司已向被害人黄某乙退还赃款25000元。

23.2017年11月23日,被害人徐某甲被何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2740元。

24.2017年11月23日,被害人杨某甲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30000元。

25.2017年11月24日,被害人陈某丙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7044元。

    26.2017年11月中旬,被害人刘某乙在湖北省利川市**小区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刘某乙于2017年11月18日来到**公司与商务经理沈某甲了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2017年11月25日沈某甲、邓荣今等人将刘某乙骗至**公司缴纳17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17000元。

27.2017年11月27日,被害人吕某某被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1600元。

28.2017年12月8日,被害人邹某甲被何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5000元。

29.2017年12月11日,被害人官某某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2000元。案发前,案发前,已向被害人官某某退还赃款2000元。

30.2017年12月15日,被害人唐某甲被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6850元。

31.2017年12月16日,被害人陈某丁被谭剑侠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48000元。

32.2017年12月16日,被害人黄某丙被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3760元。

33.2017年12月16日,被害人谭某甲被何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41968元。案发前,已向被害人谭某甲退还赃款23968元。

34.2017年12月18日,被害人韩某甲被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20984元。

35.2017年12月18日,被害人叶某某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7980元。案发前,已向被害人叶某某退还赃款16000元。

36.2017年12月19日,被害人梁某某被王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5000元。

37.2017年12月20日,被害人廖某甲被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31380元。案发前,已向被害人廖某甲退还赃款20000元。

38.2017年12月20日,被害人刘某丙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6000元。

39.2017年12月21日,被害人刘某丁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0000元。

40.2017年12月21日,被害人祝某某被郭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000元。案发前,该笔赃款已退还。

41.2017年12月27日,被害人刘某戊被何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47000元。

42.2017年12月27日,被害人卿某某被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8000元。案发前,该笔赃款已退还。

43.2017年11月,被害人张某戊在湖北省利川市**大道**号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张某戊于2017年12月26日来到**公司与商务经理邵某某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缴纳1000元。2017年12月27日邵某某、邓荣今等人又骗取张某戊向**公司缴纳21560元,共计骗得22560元。

44.2017年12月,被害人龚某某在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龚某某并于2017年12月21日来到**公司与主管何某甲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2017年12月28日何某甲、李家鑫等人骗取龚某某向公司缴纳30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30000元。

45.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罗某乙被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3930元。

46.2017年12月份的时候,被害人杨某乙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号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方式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杨某乙于2017年12月27日来到**公司与商务经理夏某某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缴纳5000元。之后,夏某某、李家鑫等人又骗取杨某乙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号向该**公司转款45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50000元。

47.2017年12月初,被害人冉某甲在四川省宣汉县**镇**街**号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方式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冉某甲于2017年12月25日来到**公司与主管王某甲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缴纳交了2000元。2017年12月29日王某甲、李家鑫等人再次骗取冉某甲在四川省宣汉县农业银行石岭分理处通过银行ATM机向**公司转款48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50000元。

48.2017年10月中旬,被害人唐某乙被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3570元。

49.2018年1月4日,被害人谢某甲被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8560元。

50.2018年1月4日,被害人邹某乙被何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2800元。

51.2018年1月8日,被害人卢某某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5000元。

52.2018年1月9日,被害人杨某丙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4900元。

53.2018年1月9日,被害人孙某某被何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00元。

54.2018年1月9日,被害人唐某丙被彭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1790元。

55.2018年1月10日,被害人曾某某被郭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5800元。

56.2018年1月11日,被害人杨某丁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6890元。

57.2018年1月12日,被害人甘某某被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000元。

58.2018年1月,被害人刘某己在四川省合江县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刘某己于2018年1月6日来到**公司与商务经理沈某甲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缴纳500元。2018年1月15日,沈某甲、邓荣今等人又骗取刘某己向公司缴纳1026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10760元。

59.2018年1月,被害人罗某丙在贵州省贵定县**镇**村**号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方式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罗某丙于2018年1月7日来到**公司与主管何某甲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2018年1月16日何某甲、李家鑫通过微信骗取罗某丙在贵州省贵定县**镇**村**号向**公司转款11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11000元。

60.2018年1月16日,被害人邹某丙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33145元。

61.2018年1月17日,被害人金某某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000元。

62.2018年1月17日,被害人吴某甲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7630元。

63.2018年1月18日,被害人陈某戊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360元。

64.2018年1月18日,被害人刘某庚被何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000元。

65.2018年1月18日,被害人王某丙被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000元。

66.2018年1月18日,被害人杨某戊被邓某、谭剑侠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000元。

67.2018年1月18日,被害人张某己被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2700元。

68.2018年1月19日,被害人姚某某被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1360元。

69.2018年1月22日,被害人蒋某某被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7000元。

70.2018年1月25日,被害人赵某甲被何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37490元。

71.2018年1月27日,被害人徐某乙被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48350元。

72.2018年1月30日,被害人王某丁被等邵某某、邓荣今等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470元。

73.2017年8月,被害人向某某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方式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向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来到**与工作人员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缴纳了1000元的定金。 2018年2月1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又骗取向某某在湖北利川向**公司转款4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5000元。

74.2018年2月1日,被害人杨某己被何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800元。

75.2018年1月10日左右,被害人赵某乙在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赵某乙于2018年2月1日来到**公司与主管何某甲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当场通过刷卡的方式分向**公司缴纳了32780元。共计被骗人民币32780元。

76.2018年初,被害人周某乙进在贵州省遵义县**镇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周友进于2018年1月30日将周某乙骗到**公司与主管何某甲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当场缴纳了1000元。2018年2月1日何某甲、李家鑫等人再次骗取周某乙向**公司缴纳了98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10800元。

77.2018年2月8日,被害人刘某辛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5000元。

78.2018年2月3日,被害人周某丙被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1370元。

79.2018年2月6日,被害人明某某被何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0380元。

80.2018年2月23日,被害人李某丙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3265元。

81.2018年2月27日,被害人匡某某被何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5990元。

82.2017年8月,被害人任某甲在四川仪陇县接到庆**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方式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任某甲来到**公司与商务经理邵某某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缴纳了500元的定金。2018年2月10日,邵某某、邓荣今等人又骗取任某甲在贵州仪陇县通过手机银行向该公司转款5000元,2018年2月27日,邵某某、邓荣今等人再次骗取任某甲缴纳3000元的尾款,共计骗得人民币8500元人民币。

83.2018年2月27日,被害人肖某某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980元。

84.2018年2月28日,被害人冉某乙被何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5000元。

85.2018年2月28日,被害人杨某庚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50000元。

86.2018年3月1日,被害人魏某某被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31380元。

87.2018年3月1日,被害人余某某被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000元。

88.2018年3月3日,被害人杨某辛发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000元。

89.2018年3月5日,被害人沈某乙被徐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4320元。

90.2018年3月6日,被害人谭某乙被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600元。

91.2018年3月初,被害人李某丁在四川省泸县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李某丁于2018年3月8日来到**公司与商务经理沈某甲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当场通过以现金和pos机刷卡的方式缴纳了1000元和13860元,共计被骗人民币14860元。   

92.2018年3月8日,被害人龙某某被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1000元。案发前,**公司已退还赃款5000元。

93.2018年3月8日,被害人钱某乙被王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800元。

94.2018年3月14日,被害人黎某某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48680元。

95.2018年3月15日,被害人王某戊被邓某、谭剑侠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670元。

96.2018年3月,被害人王某己在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王某己于2018年3月16日来到**公司与商务经理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通过刷pos机的方式缴纳10800元,共计被骗人民币10800元。

97.2018年3月17日,被害人程某某被何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800元。

98.2018年3月19日,被害人梅某某被王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800元。

99.2018年3月19日,被害人谢某乙被邵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51370元。

100.2018年3月19日,被害人杨某壬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1096元。

101.2018年3月20日,被害人刘某壬被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2000元。

102.2018年3月,被害人田某某在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田某某于2018年3月20日来到**公司与主管王某甲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当场缴纳了14600元,共计被骗人民币14600元。

103.2018年3月22日,被害人谌某甲被王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5800元。

104.2018年3月22日,被害人刘某癸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47500元。

105.2018年3月26日,被害人张某庚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38790元。

106.2018年3月26日,被害人张某辛被何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000元。

107.2018年3月28日,被害人何某乙被郭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42980元。

108.2018年3月28日,被害人申金洪被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10000元。

109.2018年3月底时候,被害人李某戊在贵州省湄潭县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方式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李某戊于2018年4月2日来到**公司与商务经理夏某某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缴纳了2000元的评估费和10000元的购车定金。2018年4月4日,夏某某、李家鑫等人又骗取李某戊在贵州省湄潭县的工商银行通过ATM机向公司转款38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50000元。

110.2018年4月2日,被害人李某己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43395元。

111.2018年3月,被害人许强的亲属在四川省隆昌县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许强于2018年4月3日来到**公司与主管王某甲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通过刷卡的方式分缴纳20000元。共计被骗人民币20000元。

112.2018年4月4日,被害人熊某乙被王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800元。

113.2018年3月,被害人张某壬在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张某壬于2018年3月31日来到**公司与主管王某甲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当场缴纳了4000元。2018年4月4日王某甲、李家鑫等人又骗取张某壬缴纳46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50000元。

114.2018年4月4日,被害人谌某乙被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50000元。

115.2018年4月11日,被害人何某丙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50000元。

116.2018年4月12日,被害人钟某某被徐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2430元。

117.2018年4月12日,被害人周某丁被何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32680元。

118.2018年4月13日,被害人曹某某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53290元。

119.2018年3月,被害人范某某在四川省内江市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范某某于2018年4月17日来到**公司与主管何某甲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当场通过刷pos机的方式缴纳10000元,共计被骗人民币10000元。

120.2018年4月18日,被害人李某庚被何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800元。

121.2018年4月19日,被害人简某某被沈某甲、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6980元。

122.2018年4月19日,被害人李某辛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50000元。

123.2018年4月19日,被害人陈某己徐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1490元。

124.2018年4月20日,被害人李某壬被何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5000元。

125.2018年4月23日,被害人王某庚被徐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000元。

126.2018年4月,被害人尹某某在四川省达州市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尹某某于2018年4月25日来到**公司与商务经理邵某某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当场缴纳了52290元,共计被骗人民币52290元。

127.2018年4月27日,被害人韩某乙被王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30280元。

128.2018年4月28日,被害人钱某丙被王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4490元。

129.2018年5月3日,被害人王某辛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50000元。

130.2018年5月3日,被害人周某戊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5280元。

131.2018年5月4日,被害人李某癸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50000元。

132.2018年5月5日,被害人刘某子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1370元。

133.2018年5月6日,被害人邓某乙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30000元。

134.2018年3月,被害人杨某癸在贵州省江口县**街道**村**组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杨某癸于2018年5月8日来到**公司与主管何某甲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当场缴纳15000元,共计被骗人民币15000元。

135.2018年5月9日,被害人赖某某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7500元。

136.2018年5月9日,被害人刘某丑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服务费人民币47024元。

137.2018年5月,被害人赵某丙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单元**号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赵某丙于2018年5月12日来到**公司与商务经理邵某某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通过刷pos机的方式分两次缴纳4000元。共计被骗人民币4000元。

138.2018年5月15日,被害人刘某寅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49950元。

139.2018年5月18日,被害人传某某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5000元。

140.2018年5月,被害人刘某卯在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刘某卯于2018年5月21日来到**公司与主管徐某甲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缴纳了18768元,共计被骗人民币18768元。

141.2018年5月22日,被害人丁某某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方式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丁某某来到**公司与主管徐某甲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当场缴纳了15000元,共计被骗人民币15000元。

142.2018年5月23日,被害人黄某丁被夏某某、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800元。

143.2018年4月,被害人吴某乙在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路**号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吴某乙于2018年5月23日来到**公司与商务经理夏某某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通过刷pos机的方式向缴纳24600元,共计被骗人民币24680元。

144.2018年5月23日,被害人闫某某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4000元。

145.2018年5月24日,被害人殷某某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44000元。

146.2018年5月24日,被害人邹某丁被夏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0000元。

147.2018年5月,被害人张某癸在贵州省正安县**镇**居委会**组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张某癸于2018年5月24日来到**公司与主管何某甲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当场缴纳了3000元。2018年5月25日何某甲、李家鑫等人又骗取张某癸向公司缴纳了17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20000元。

148.2018年3月,被害人王某壬在四川省大竹县**镇**路东段**号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王某壬于2018年5月26日来到**公司与公司工作人员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通过刷pos机的方式缴纳20000元,共计被骗人民币20000元。

149.2018年5月28日,被害人刘某辰被夏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5000元。

150.2018年5月29日,被害人杨某子被徐某甲、李家鑫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0500元。

151.2018年1月,被害人严某某在四川省宣汉县**镇**街**号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严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来到**公司与商务经理邵某某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通过刷pos机的方式分缴纳28450元。共计被骗人民币28450元。

152.2018年5月,被害人杨某丑在四川省荣县**大道**路**号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杨某丑于2018年6月2日来到**公司与商务经理夏某某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通过刷pos机的方式缴纳7000元。2018年6月3日,夏某某、李家鑫等人又骗取杨某丑在四川省荣县向**公司转账8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15000元。

153.2018年6月3日,被害人张某子被邵某某、邓荣今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0000元。

154.2018年5月,被害人黄某戊在贵州省贵阳市**镇**村**组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黄某戊于2018年6月5日来到**公司与商务经理夏某某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当场缴纳50000元,共计被骗人民币50000元。

155.2018年初,被害人廖某乙在湖北省恩施市**大道**号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廖某乙于2018年4月17日来到**公司与商务经理邵某某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通过刷pos机的方式缴纳2000元。2018年6月5日,邵某某、邓荣今等人又骗取廖某乙在**公司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转账20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22000元。

156.2018年5月,被害人马某某在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的家中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马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来到**公司与主管何某甲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2018年6月5日何某甲、李家鑫等人又骗取马某某在贵州省织金县大平乡新坪村岩脚组的家中向**缴纳了108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10800元。

157.2018年5月,被害人文某某在云南接到**公司工作人员以零首付购车方式办理贷款的诈骗电话。后文某某于5月28日来到**公司与主管何某甲签订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协议。2018年5月31日何某甲、李家鑫等人骗取文某某在湖北当阳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公司转款1000元。2018年6月5日何某甲、李家鑫等人再次骗取文某某到重庆**公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公司转款14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15000元人民币。

2018年6月7日,被告人谭剑侠、邓荣今、李家鑫在九龙坡区华润万象城B座17楼**公司内被公安民警捉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话术单、银行交易流水、融资服务合同、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工商营业执照、奖惩制度、工资表、收入表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等16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丙等176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谭剑侠、李家鑫、邓荣今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谭剑侠、李家鑫、邓荣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邓某、谭剑侠涉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450095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家鑫涉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839483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邓荣今涉嫌诈骗金额人民币币1469942元,数额特别巨大,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谭剑侠、李家鑫、邓荣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邓某、谭剑侠在犯罪集团中起到组织和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家鑫、邓荣今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邓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剑侠、李家鑫、邓荣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19626

附:

    1.被告人邓某、谭剑侠、李家鑫、邓荣今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十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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