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队。2015年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2015年8月刑满释放);2019年7月因吸毒被杭州市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1月14日将其释放。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余某某(另案处理)从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承接了位于南昌县**乡的南昌**项目二标段小高层**号楼外墙漆工程后,与被告人邓某某口头商定合伙承建工程,股份五五开,由余某某聘请民工、签订合同等事务,邓某某负责工程前期垫资,购买辅材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具体事务。至同年8月16日余某某与马某某签订了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由马某某、马某甲等十三名四川籍农民工对工地上**号楼外墙进行粉刷施工,邓某某投入资金。至2019年1月工程完工后,余某某、邓某某二人应当支付马某某等十三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79600元,其中已支付 78900元,还拖欠工资共计100700元。因余某某、邓某某二人将江西筑地实业有限公司拨付给该项目的工程款先行瓜分,致使马某某等人多次讨要欠薪未果。经南昌县**局多次责令支付,余**和被告人邓某某仍不支付所欠民工工资。2019年9月12日,余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付清全部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2019年10月28日,邓某某因本案在杭州铁路公安处被传讯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限期整改指令书、工程项目结算单、手机微信账单截屏、统计表、工资结算支付表、谅解书等;
2、被害人马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的陈述;
3、同案人余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有能力支付而逃避支付13名农民工工资100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姜跃清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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