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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进兵盗窃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邓进兵,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案发前住内江市高新区**街道**村**组,2020年8月28日因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进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邓进兵窜至内江市高新区胜利街道胜利村1组一出租房时,发现房门敞开,屋内无人,趁机进入该房间盗走被害人闻某某黑色双肩背包,包内有银行卡、社保卡、身份证及黑色小米MI8手机一部、现金200余元。后被告人邓进兵又通过手机微信转走被害人2624元。2020年9月29日早上,被告人邓进兵将盗窃物品及3000元现金退还被害人,手机因遗失未归还。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认定为248元。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邓进兵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进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进兵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进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坦白、退赔被害人损失,建议对本次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梅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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