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邓运力,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身份证号码412826196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乡**村**屯**号,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犯盗窃罪、销赃罪于1991年2月5日被原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8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运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9日晚,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附近**棋牌室内,被告人邓运力与被害人杨某某因琐事引发争执,后发生厮打。邓运力用脚踢打杨某某胸部致杨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某胸部有片状擦挫伤,经影像学检查示肋股骨折2处以上,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邓运力赔偿被害人杨某某18000元,杨某某对邓运力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判决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运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运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运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损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起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运力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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