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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黑龙江省讷河******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7年4月10日被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未执行,共被羁押43天)。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25日、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在北京市密云区以北京**公司的名义,向公众以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合同方式,非法吸收门某某等37名投资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3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应与其所犯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保中

检察官助理:祝  萍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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