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邓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0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2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邓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天醉园酒店停车场坝子,以300元的价格将净重0.27克的毒品冰毒疑似物1袋和净重分别为0.1克、0.09克的毒品麻古疑似物2颗贩卖给购毒人员贺某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贺某某身上查获上述毒品疑似物,从邓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和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OPPO手机1部以及净重分别为0.13克、0.22克、0.21克、0.26克毒品冰毒疑似物4小袋和净重分别为0.09克、0.1克、0.1克、0.07克的毒品麻古疑似物4颗。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冰毒和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短信记录、通话记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人身检查笔录、提取封存笔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洪访

检察官助理:罗旭婧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