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邓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7********,汉族,群众,非公职人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手机卡以及银行卡用于骗取他人财物,而后随机编辑号码拨打属地是四川的电话号码,在电话中听到是年长的人时则谎称系其家属,声称其在药店买药时使用假钱被店主发现,而后起争执将他人打伤,对方要求赔偿十万元医药费,现在协商后只需赔偿一至两万元,随后将上述银行卡号以及户主名字告诉被害人让其转账过来。
被告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骗取4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合计57000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邓某使用手机号码152********拨打给被害人唐某某的老婆刘某某,利用上述手段致使被害人通过转账方式转入100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卡号621799*************,户名:左某某)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使用手机号码198********拨打电话给被害人胡某某(手机号码:181********),利用上述手段致使被害人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计转入12000元人民币到被告人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户名:朱某某)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使用手机172********拨打给被害人郑某某(手机号码:181********),利用上述手段致使被害人当天通过现金存款方式转入15000元人民币到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卡号:623052*************,户名:柏某某)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邓某使用手机号码198********拨打给被害人郭某某(手机号码:180********),利用上述手段致使被害人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现金存款方式共计转入20000元人民币到被告人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户名: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强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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