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提起公诉。案件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腾冲市公安局民警在腾冲市猴桥镇轮马村羊肠河公路边开展设伏堵卡,当被告人邓某驾驶一辆黑色无牌摩托车经过并冲卡时被民警查获,并从其驾驶的黑色无牌摩托车上的绿色编制袋查获毒品5砣,从其身上查获毒品1袋。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鸦片净重9640克,鸦片制成品“卡苦”净重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运输毒品鸦片9640克、鸦片制成品“卡苦”8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建伟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4张。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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