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是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资阳市雁江区**镇**小区**栋**单元**号。因犯抢劫罪,2001年12月21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6月27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18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9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街**超市门口,盗窃害人李某某的新日牌电瓶车一辆。后将电瓶车卖给西门铁路桥一收荒匠,获赃款400元。
2 .2020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街**市场**号门面外,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申迅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120元。
3 .2020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资阳市雁江区**巷**家属区**栋**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文某某的富利华牌三轮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744元。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票、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文某某的陈述;3.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资雁价认[2020]110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在彬
检察官助理:刘雨洁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资阳市看守所。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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