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03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四川省中江县**镇**村**。2016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龙港市**路**号停车场内,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内的四个电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元)盗走;
2、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龙港市**村中心公寓一栋一单元前,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内的四个电瓶(价格无法鉴定)拆下来;被告人邓某某又来到三单元楼梯口,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内的四个电瓶(价格无法鉴定)拆下来;
3、同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又来到龙港**花苑五幢三单元,将被害人黄某某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6元)盗走。此后,被告人邓某某开着该辆盗窃来的二轮电动车到龙港**村中心公寓一栋一单元和三单元,将原先拆卸下来的八个电瓶运到龙港市**路**号卖掉;
4、同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骑着偷来的二轮电动车来到龙港东城路鳌江五桥下来的路口边,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内的四个电瓶(价格无法鉴定)盗走,并运到龙港市**路**号卖掉。当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将该辆偷来的二轮电动车开回到龙港**花苑五幢三单元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和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方某某、黄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孝松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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