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9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大道**快递员工宿舍楼**楼,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窃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02.8元及手机、钱包、裤子、皮带等财物。经鉴定,上述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87.8元。
2020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抓获被告人邓某某,并依法扣押现金人民币52.8元,钱包1个,居民身份证1张、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1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1张、华为nova3手机1部、黑色皮带1条、西裤1条。上述扣押的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侦查报告、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8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娥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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