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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进入莆田市荔城区**镇**有限公司宿舍内,盗走被害人所某某的VIVO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条,并将被害人所某某手机QQ账户中的人民币200元用于充值会员。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1771元。

同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分别进入莆田市城厢区**镇**工业区**403、504、603宿舍盗窃,共盗得黑色小米cc9e手机一部、黑色VIVO X9S PLUS手机一部、清华同方充电宝一个、小米充电器一个、蓝牙耳机一副。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686元。同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镇**村**网吧抓获被告人邓某某,并依法扣押其持有的手机充电器及数据线一个、蓝牙耳机一副、充电宝一个、黑色VIVO X9S PLUS手机一部、黑色小米cc9e手机一部、黑色VIVO Y85A手机一部、银项链一条、金项链一条。其中手机充电器及数据线、黑色小米cc9e手机、充电宝、黑色VIVO X9S PLUS手机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潘某某、林某某、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林某某等4人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5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艾婧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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