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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杀人案)_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2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期*栋*室(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8日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同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与罗某某同居多年而育有二子女。2019年10月11日,因罗某某外出旅游一事邓某某与罗某某发生争吵,当晚9时许,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罗某某欲离家,邓某某多次言语相劝挽留未果,遂决定开车送罗某某。二人行至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佳园2期停车区域,遇到前来接罗某某的被害人罗某甲。邓某某返回其本人面包车,拿出一把铁制管刀别在身后走向罗某甲并与其发生口角。邓某某拿出管刀向罗某甲身上连捅多刀,致罗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罗某甲系锐器戳刺致心脏破裂死亡。邓某某作案后拨打110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

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聂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法医学物证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丽娟

                                 检察官助理:吴蔚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场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物证刀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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