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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李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99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遂宁市安居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西街42号附1号,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2、2019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西街42号附1号,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3、2019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华藏村附近,以55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廖某某。

4、2019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西街42号附1号,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5、2019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华藏村路口,以35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一颗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廖某某、李某某。

6、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西街42号附1号,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2019年7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村**组**号家中被民警挡获;2019年7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村**组**号附**号家中被民警挡获;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金盾驾校训练场内被民警挡获,随后民警在其位于新都区三河回龙湾小区C区19栋4单元2楼202号房中查获5袋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状物(共净重84.91克)、2袋红色药丸(共净重10.82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和红色颗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称量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95.7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廖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出于共同犯意,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毅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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