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114号
被告人邓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2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6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0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未收监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于2020年10月30日凌晨2时许,趁被害人熟睡之机,潜入重庆市渝中区大同巷4号2单元4-2室内,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枕头旁边价值人民币760元的苹果7手机一部和被害人傅某某放在床头柜上价值人民币1235元的华为Nova 5 Pro手机一部盗走,销赃后共获利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邓某于2020年11月11日15时许,在本市江北区被公安机关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傅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理
2021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邓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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