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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27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中江县********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9月18日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1月17日被假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在中江县城北中学十字路口附近将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了田某某;

2.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在中江县城北中学门口附近将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了田某某;

3.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邓某某在中江县城北中学门口附近将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500元的价格卖给了田某某;

4.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邓某某在中江县城北中学十字路口附近将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麻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

5.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中江县骨科医院门口将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顾某某;

6.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小西街阳光盛源旁将0.7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麻古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

7.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中江县骨科医院门口将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顾某某;

8.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中江县九桥旁边将0.3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顾某某;

9.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在中江县高速路口龙辉加油站旁将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苏某甲、苏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幸福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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