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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1〕36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1年1月4日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弄**号,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孔某某放在后门的投币箱撬开,并盗走箱内15元硬币。 

2.2021年1月8日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号,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雷某某放在后门的投币箱撬开,并盗走箱内50元硬币。

3.2021年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小区**幢**号,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夏某某放在门口的投币箱撬开,并盗走箱内600余元硬币。

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邓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一个;

2.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监控截图、随案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雷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1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螺丝刀一个;

3.被告人邓某某随身查获的人民币115元现被扣押在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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